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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草酸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138-59-0
分子式:C7H10O5
分子量:174.15

莽草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莽草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八角为原料,经提取、柱层析、浓缩、结晶、干燥而成的莽草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17-2006 化学试剂 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3-2007 化学试剂 比旋光本领(比旋光度)测定通用法
GB/T 606-2003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 卡尔.费休法
GB/T 9738-2008 化学试剂 水不溶物测定通用方法
GB/T 16631-2008 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
GB/T 9735-2008 化学试剂 重金属测定通用方法
GB/T 610-2008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法
GB/T 9741-2008 化学试剂 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产品化学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3.1 化学名称:3,4,5-三羟基-1-环己烯-1-羧酸。
3.2 英文名称:Shikimic Acid;3,4,5-Trihydroxy-1-Cyclohexene-1-Carboxylic Acid
3.3 分子式:C7H10O5 。
3.4 结构式:
3.5 相对分子质量: 174.15。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莽草酸的感官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白色、米白色
气 味 微酸味
外 观 粉末均匀、无可见异物、无结块
4.2 理化指标
莽草酸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熔点(℃) 185~190
比旋光度(20℃) -180 ~-186
水分(%) ≤ 0.5
水不溶物(%) ≤ 0.5
炽灼残渣(%) ≤ 0.5
重金属(以Pb计)/(mg/kg) ≤ 10
砷(以As计)/(mg/kg) ≤ 0.5
莽草酸含量/ % ≥ 98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开启试样,立即嗅其气味,另取试样适量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外观,并检查有无异物。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熔点
按GB/T 617-2006的规定测定。
5.2.2 比旋光度
按GB/T 613-2007的规定测定。
5.2.3 水分
按GB/T 606-2003的规定测定。
5.2.4 水不溶物
按GB/T 9738-2008的规定测定。
5.2.5 炽灼残渣
按GB/T 9741-2008的规定测定。
5.2.6 重金属
按GB/T 9735-2008的规定测定。
5.2.7 砷
按GB/T 610-2008的规定测定。
5.2.8 莽草酸含量
莽草酸的含量按附录 A 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时间生产,混合均匀的莽草酸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
按表 3 抽取样本。
表 3 抽样表
批量范围(袋) 样本数量(袋)
≤25 3
26~150 8
151~500 13
>500 20
6.3 取样方法
将取样钎插入每个样本5/6处,抽取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检测用量的两倍,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后,分别装入两个干燥、洁净的容器中,贴上标签,一份进行理化分析,另一份留存备查。
6.4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均附有质量合格证书。感官、熔点、比旋光度、水分、莽草酸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对复检备用样品或对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联系方式、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编号等,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产品的外包装标志应使用符合GB/T 191-2008的要求。
7.2 包装
莽草酸应装于清洁无异物的食品级塑料袋中,然后装于纸板桶内,使用不干胶封口。或按顾客要求包装。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干燥、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质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物品混合存放。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