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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邻氯扁桃酸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52950-18-2
分子式:
分子量:

R-邻氯扁桃酸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R-邻氯扁桃酸的书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测方法、检测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抗血栓药氯吡格雷生产中间体的R-邻氯扁桃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测定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R-邻氯扁桃酸
 由相对廉价的消旋底物邻氯扁桃腈通过腈水解酶的一步水解生成。可用作生产抗血栓药氯吡格雷的中间体。

4 要求
4.1 外观(感官)
白色至微黄色结晶粉末或结晶。
4.2 水分
新型腈水解酶的水分不大于1%。
4.3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比旋度 [α]25D= -150°至-155° (c=0.5, ethanol)
熔点   119-121°C
含量 > 99%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重金属[以铅(Pb)计]/(mg/kg) 30
铅/(mg/kg)                   5
砷/(mg/kg)                 3
致泄大肠埃希氏菌(25g样) 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25g 样)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g)         50*10
大肠菌群/(MPN/100g)      3*103

4.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抽样
按照 GB/T 14699.1 的规定,进行样品采集。采样时必须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避免采样时的污染。首先准备好灭菌容器和采样工具,如灭菌牛皮纸袋或广口瓶,金属勺和刀。在卫生学调查基础上,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采集后应立即进行检验。
5.2 外观检验
取25g的样品于无色玻璃杯或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取目测、鼻嗅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技术指标
5.3.1 水分
按2010年费休氏水分的测定方法执行。
5.3.2 光学纯度与比旋度
采用手性柱CHIRALEL-OZ-RH (4.6 mm × 150 mm, 5 μm)分析产物邻氯扁桃酸的光学纯度。流动相为三氟乙酸溶液(0.05%):异丙醇=90:10(v/v),流速0.5ml/min,柱温25℃,检测时间28min,进样5µL,检测波长210nm。S-邻氯扁桃酸的保留时间为21.2min,R--邻氯扁桃酸的保留时间为24.7min。5g待测样品溶于乙醇中配制成0.05g/ml浓度的溶液,25℃,钠光测定旋光度。
5.3.3 熔点
 按GB/T 617-2006执行。
5.3.4 纯度
采用HPLC方法检测样品纯度。色谱柱采用Zorbax SB-Aq (4.6 mm × 250 mm, 5 μm),流动相为稀磷酸溶液(0.1%,v/v):甲醇=40:60(v/v),流速1 ml/min,柱温25℃,检测时间20 min,进样5 µL,检测波长210 nm。邻氯扁桃酸的保留时间约为5.9 min。
5.4 卫生指标
5.4.1 重金属
按GB/T 5009.74规定执行。
5.4.2 铅
按GB/T 5009.75规定执行。
5.4.3 砷
按GB/T 5009.76执行。
5.4.4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执行。
5.4.5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执行。
5.4.6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执行。
5.4.7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按GB/T 4789.6规定执行。
5.5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5规定执行。
5.6 允许误差
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时,必须由公司质检部门按产品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比旋度、纯度及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企业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时;
b) 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及设备有重大变化时;
c) 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需要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质量抽查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则要求,再从双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卫生指标中的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各项技术指标中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4.2 若供需双发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发协商,或选定法定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判定。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7.1.1 产品的外包装应该使用符合 GB/T 191 要求的标志。
7.1.2 产品的内包装上贴有牢固的标签。标示内容应该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规格、净含量(及单位包装总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和卫生许可证号等。
7.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包装用标准的材料。包装容器及内涂料应使用符合国家批准的材料。
7.3 运输
运输过程防雨、防潮、防止日光暴晒及35℃以上高温。气温低于0℃时采取保温措施,防止菌剂冻冰。运输过程中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止日晒雨淋及35℃以上高温。气温低于0℃时采取保温措施,防止菌剂冻冰。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贮。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未启封,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