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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稳定剂944质量检测

规格:≥98%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70624-18-9
分子式:(C24H50N4·C8H19N·C3Cl3N3)x
分子量:2000

光稳定剂94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稳定剂 944 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已二胺哌啶、叔辛胺和三聚氯氰为主要原料合成的光稳定剂 944。
化学名称:聚{ [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双[(2,2,6,6,-四甲基-哌啶基) 亚氨基]-1,6-己二撑[(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亚氨基]
试验式: [C35H66N8]n (n=4-5)
相对分子量:2000~3000(按 2007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17 化学试剂 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 3143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 单位-铂-钴色号)
GB/T 6284 化工产品中水分测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减量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531 有机化工产品灼烧残渣的测定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T 27761 热重分析仪失重和剩余量的试验方法
GB/T 27843 化学品聚合物低分子量组分含量测定凝胶渗透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

3 要求
3.1 外观质量
本品为淡黄色粉末或淡黄色颗粒。
3.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熔点,℃ 110~130
透光率,% 425nm ≥93
透光率,% 450nm ≥95
干燥减量,% ≤0.5
灰分, % ≤0.1
色度,APHA ≤60
分子量, 2000-3000
热失重(at5%),℃ ≥360
3.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用目测法进行。
4.2 熔点
按照 GB/T 617 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透光率
4.3.1 仪器
a) 电子天平:分度值 0.1mg;
b) 分光光度计。
4.3.2 试剂
甲苯(分析纯)。
4.3.3 操作步骤
称取 2.5g(精确至 0.0001g)样品,溶解于 25ml 甲苯中,用分光光度计进行测定。
4.3.4 允许误差
平行测定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不得超过 1%。取二次重复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
4.4 干燥减量
按照 GB/T 6284 规定的方法进行。
4.5 灰分
按照 GB/T 7531 规定的方法进行。灼烧温度为 750℃。
4.6 色度
按照 GB/T 3143 的规定进行。
称取 10g(精确至 0.000 1g)样品,溶解于 100ml 甲苯(甲苯色号要求≤5)中,完全溶解后,取 100ml 试样,置于奈氏比色管中,与色度标准液同置于色度比色架中对比。
4.7 分子量
按照 GB/T 27843 规定的方法进行。
4.8 热失重
按照 GB/T 27761 规定的方法进行。
4.9 净含量
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按 GB/T 6679 的规定进行,产品以一次投料为 1 批,按 1%进行抽样,取样量不得少于100g。
5.2 检验
5.2.1 产品需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检验项目为第 3 章全部内容。
5.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若有任一指标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粘贴牢固的标志,并应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规格;
c) 净含量、毛重;
d) 保质期;
e) 生产厂名、厂址;
f) 生产日期或批号。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外包装用纸板桶或纸板箱,规格为 25kg/桶(箱)。其包装袋应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包装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避光、密封,严防潮湿,不得与酸或碱性物质混装、混运。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中,并处于避光的环境中。
6.4.2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