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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利酮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976-71-6
分子式:C22H28O3
分子量:

坎利酮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刊利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以 4-雄烯二酮为原料,通过醚化、环氧、脱氢、缩合、再脱羧等步骤合成坎利酮。
化学名:17β-羟基-孕甾-3-酮-4,6-二烯-21 羧酸-γ 内酯
分子式:C22H28O3
式量:340.46
结构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3 要求
本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理化性质
项目         质量指标
性状    奶黄色或黄色结晶性粉末
含量HPLC 98.0%~102.0%
熔点       160℃~165℃
比旋度     +20°~+25°
水份        ≤0.5%
干燥失重    ≤0.5%
硫酸化灰分  ≤0.1%
相关物质
单一杂质    ≤0.5%;
总杂质      ≤1.0%
4 试验方法
4.1 性状
在自然光下目视,应符合规定。
4.2 熔点
4.2.1 所用仪器及试剂
分度值为 0.5℃分浸型已校正的温度计(80℃~180℃),硅油,熔点装置。
4.2.2 操作方法
取供试品适量,研成细粉,按干燥失重项下条件进行干燥。分取供试品适量,置毛细管中,将毛细管自上口放入垂直放在桌面上的玻璃管中使自由落下,反复数次,使粉末紧密集结在毛细管的熔封端。装入供试品的高度为 3mm。另将温度计放入盛装硅油的烧杯中,使温度计汞球部的底端与容器的底部距离 2.5cm 以上;加入传温液以使传温液受热后的液面适在温度计的分浸线处。将传温液加热,俟温度上升至约 150℃时,将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浸入传温液,贴附在温度计上,位置须使毛细管的内容物部分适在温度计汞球中部;继续加热,调节升温速率为每分钟上升(1.0~1.5℃),加热时须不断搅拌使传温液温度保持均匀,记录供试品在初熔至全熔时的温度,重复测定 3 次,取其平均值,即得。
4.3 比旋度
4.3.1 所用试剂及器具:氯仿;50ml 容量瓶;旋光仪。
4.3.2 操作方法
精确称取 2.5g 供试品至 50 ml 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4.3 干燥失重
4.4 水份
4.4.1 用仪器及试剂:梅特勒 DL-31 水份测定仪;卡尔费休试剂。
4.4.3 操作方法
抽入溶剂乙二醇单甲醚约 40ml,称取样品 1g。方法参照“梅特勒 DL-31 卡尔费休滴定仪操规程”操作。
4.5 干燥失重
4.5.1 所用仪器:恒温干燥箱;分析天平;具塞称量瓶。
4.5.2 操作方法
称取 1.0g 样品在(100~105℃)烘箱中干燥 4h,按照减失重量和样品重量计算干燥失重。
4.6 硫酸化灰分
4.6.1 所用仪器:浓硫酸;坩埚;电炉
4.6.2 操作
取供试品约 1g。置于炽灼恒重的坩埚中,精确称重,置于 1500W 电炉上缓缓炽灼至样品完全炭化,放冷至室温,滴加 0.5ml~1.0ml 浓硫酸,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汽除尽,白烟完全消失,然后移入 500~600℃高温炉中,炽灼至恒重,即得。
4.7 相关物质(HPLC)
4.7.1 色谱程序
色谱柱:C18 4.6mm×250mm(4μm)
流动相:甲醇:水=7:3
进样体积:10μl
流 速:1.0ml/min
检测波长:254nm
4.7.2 溶液配制
测试液:精密称取供试品 25.0mg 至 50.0ml 容量瓶,使用甲醇 R 稀释至刻度。
4.7.3 操作方法
分别进 10μl 空白、测试液,记录 λ=254nm 的色谱图。任何杂质采用校正因子 0.215 计算各杂质的量。单一杂质不得大于 0.5%,总杂质不得超过 1.0%。采用带有校正因子的面积归一化法按以下公式计算杂质量:
单一杂质:
     Ai
ci=------
     As

总杂质c总=∑ci

ci——单一杂质量;
c总——总杂质量;
Ai——单一杂质的峰面积;
As ——坎利酮的峰面积;
4.8 含量(HPLC)
4.8.1 色谱程序
色谱柱:C18 4.6mm×250mm(4μm)
流动相:甲醇:水=7:3
进样体积:10μl
流 速:1.0ml/min
检测波长:254nm
4.8.2 溶液配制
测试液:精密称取供试品 25mg 至 50ml 容量瓶,用甲醇 R 溶解并稀释至刻度。
标准液:精密称取标准品 25mg 至 50ml 容量瓶,用甲醇 R 溶解并稀释至刻度。
4.8.3 操作方法
分别进 10μl 空白、测试液、标准液,记录色谱图。采用外标法计算样品含量。
5 检验规则
5.1 每批产品由本公司化验室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5.2 同一工艺生产的混配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批号。
5.3 按 GB/T6678 规定进行取样。
5.4 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扩大样本量至原样本量的两倍取样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结果中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5 用户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产品包装上应有标志标签,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地址、产品名称、净质量、执行标准、批号和有效期。
6.2 产品内包装用双层聚乙烯薄膜袋,扎实袋口,再置于纸板桶内,铅封桶口。
6.3 产品在运输中应避免强烈碰撞,防止受热、受潮,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装。
6.4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的塑料桶中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净质量及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