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酞菁蓝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147-14-8
分子式:C32H16CuN8
分子量:576.07

酞菁蓝BGS颜料质量标准
(C.I.P.B 15∶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酞菁蓝BGS颜料(C.I.P.B
15:3)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以酸煮粗酞菁与干燥氯化钙、二甲苯研制而成的蓝色颜料。该产品主要用于制造孔雀蓝色油墨,涂料工业制造醇酸磁漆、氨基烘漆、硝基漆和透明漆等的着色,也用于塑料制品、文教用品、橡胶制品、漆布和印花涂料的着色。
化学结构式:
实验式:C32H16N8Cu。
相对分子质量:575.5(按199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备案。
GB/T 1710-2008 同类着色颜料耐光性比较
GB/T 1864-1989 颜料颜色的比较
GB/T 5211.2-2003 颜料水溶物测定 热萃取法
GB/T 5211.3-1985 颜料在105 ℃的挥发物的测定
GB/T 5211.5-2008 颜料耐性测定法
GB/T 5211.15-1988 颜料吸油量的测定
GB/T 5211.19-1988 着色颜料相对着色力和冲淡色的测定 目视比较法
HG/T 3851-2006 颜料遮盖力测定法
HG/T 3852-2006 颜料筛余物测定法
HG/T 3853-2006 颜料干粉耐热性测定法
3 要求
3.1 外观
深蓝色粉末。
3.2 理化指标
酞菁蓝BGS颜料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要求
1 色光 与标准品,近似-微
2 着色力/分 为标准品的100±5
3 挥发物含量/% ≤1
4 吸油量/% 45~55
5 细度(通过孔径180 μm筛余残余物含量)/% ≤5
6 水溶物含量/% ≤1.5
7 遮盖力(以干颜料计)/(g/m2) ≤20
8 耐热性/℃ ≥200
9 耐光性/级 7~8
10 耐酸性/级 5
11 耐碱性/级 5
12 耐水性/级 5
13 耐溶剂性(30 %乙醇渗性)/级 5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测定
外观采用目测。
4.2 色光的测定
按GB/T 1864-1989中的规定进行。
4.3 着色力的测定
按GB/T 5211.19-1988中的规定进行。
4.4 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按GB/T 5211.3-1985中的规定进行。
4.5 吸油量的测定
按GB/T 5211.15-1988中的规定进行。
4.6 筛余物含量的测定
按HG/T 3852-2006中的规定进行。
4.7 水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GB/T 5211.2-2003中的规定进行。
4.8 遮盖力的测定
按HG/T 3851-2006中的规定进行。
4.9 耐热性的测定
按HG/T 3853-2006中的规定进行。
4.10 耐光性的测定
按GB/T 1710-2008中日晒牢度法进行。
4.11 耐酸性的测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规定进行。
4.12 耐碱性的测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规定进行。
4.13 耐水性的测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规定进行。
4.14 耐溶剂性的测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一次拼混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本标准表1中的1~6项为出厂检验项目,表1中的7~13项为型式检验项目。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管理中心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
5.3.2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选抽表2规定数量的桶进行取样。
5.3.3 取样产品包装应完好。取样前应清除桶盖上的灰尘和杂物。取样时应小心,勿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然后用不锈钢钎子取样,背部向上,斜角插入至桶底,旋转钎子180°后慢慢抽出,取出样品。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合,以圆锥四分法分成不少于200 g的试样,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棕色瓶中,贴上标签,写上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取样人、取样时间及地点。一瓶由质量管理中心进行试验,另一瓶密封保存备查。
表2 抽样桶数
总桶数(N) 取样桶数(n)
1~2 1
3~8 2
9~25 3
26~100 5
101~500 8
501~1000 12
5.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在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仍判为检验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仍判为检验不合格。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配方;
—— 停产半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取样,取样方法同5.3.3。
5.4.3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在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仍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仍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应暂停生产、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
5.5 仲裁
使用单位可以按本标准对所使用的产品进行验收,当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需仲裁时, 由仲裁机构按本标准中条款规定进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商标、生产日期、批号、毛重和净重。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及产品执行标准。
6.2 产品采用纸桶或复合纸袋包装,每桶(袋)净含量为10 kg、18 kg、20 kg、25 kg、30 kg。
6.3 产品运输应轻装轻卸,防止碰破包装。
6.4 产品须贮存在通风、干燥处,避免接近高温,不可与易燃物存放在一起,远离火源,保持清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