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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基环戊烯醇酮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21835-01-8
分子式:C7H10O2
分子量:126.15

乙基环戊烯醇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基环戊烯醇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秸杆制得的乳酸为主要原料制得的乙基环戊烯醇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539 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1 香料 试样制备
GB/T 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14454.14 香料 标准溶液、试液和指示液的制备
GB/T 14455.5 香料 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SN/T 0735.15 出口芳香油、单离和合成香料 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
3.1 化学名称
2-羟基-3-乙基-2-环戊烯醇-1-酮
3.2 分子式
C7H10O2 3.3 结构式
3.4 相对分子质量
126.15(按2005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 技术要求
4.1 色状:透明的淡黄色液体。
4.2 香气:具有槭树、焦糖、烟薰和咖啡似香气。
4.3 相对密度(25℃):1.060~1.066。
4.4 折光指数(20℃):1.47~1.48。
4.5 闪点(℃): >100。
4.6 酸值(mg/g):≤2.0。
4.7 含量(%):≥95。
5 试验方法
5.1 试剂及用水
除非特别注明,试验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标准溶液、试液和指示液的制备按GB/T 14454.14的规定执行。
5.2 试样制备
按GB/T 14454.1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色状
用吸液管取10ml试样置于适宜容量的比色管中,沿垂直方向目测,观察液体色泽。
5.4 香气
按GB/T 14454.2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相对密度(25℃)
按GB/T 11540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折光指数(20℃)
按GB/T 14454.4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闪点(℃)
按SN/T 0735.15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酸值(mg/g)
按GB/T 14455.5规定的方法进行。
5.9 含量(%)
5.9.1 试验仪器
a) 气相色谱仪,带数据工作站;
b) 氢火焰离子化验检测器;
c) 1μL 注射器。
5.9.2 试验条件
a) 色谱柱:SE-30 毛细管非极性柱,规格为长度 50m×内径 0.32mm×膜厚度 0.25um;
b) 温度:柱箱温度 200℃,进样温度 220℃,检测温度 220℃;
c) 载气:氮气,流量 30mL/min;
d) 进样量:1μL。
5.9.3 测定方法
按GB/T 11539中的面积归一化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确定
先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6.2 取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2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3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之后用玻璃取样管分别从取样桶(瓶)中吸取50mL~100mL样品,总取样量应不少于2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后,再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砂塞玻璃瓶中,避光保存。瓶上应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其中,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6.3 出厂(交收)检验与型式检验
6.3.1 本产品出厂(交收)检验与型式检验均为全性能检验,检验项目为第 4 章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
6.3.2 每批产品须经本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 凡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项目,如仍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品,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 使用单位可按本标准的各项技术指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若发生争议时,应复检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也可委托由国家认可的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6.4.4 接收单位有权对不合格品实施退货。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7.1.1 产品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内容。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的,可与生产厂另行商定。
7.1.2 产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含量、检验合格印戳。
7.1.3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镀锡铁听、聚乙烯塑料桶或玻璃瓶盛装, 桶口应能密封严实,不得有液体渗出。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损坏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
7.4 贮存
7.4.1 本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阴凉、无其他杂气污染的仓库内,远离火源。
7.4.2 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该产品保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