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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增白剂EBF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2866-43-5
分子式:C18H10N2O2S
分子量:350.42

荧光增白剂EBF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EBF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噻吩-2,5-二羧酸、邻氨基苯酚等制成的荧光增白剂 EBF。产品主要用于绦纶、聚氯乙烯、聚丙烯等的增白增艳。
结构式:

分子式:C18H10N2O2S
相对分子:318(按 1997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荧光增白剂 EBF 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淡黄色结晶粉末
含量,% ≥98
干燥失重,% ≤0.5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的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 GB/T 6682-2008 规定的三级水。分析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液、制剂及制品按 GB/T 601-2002、GB/T 602-2002、GB/T 603-2002 的规定制备。分析结果按 GB/T 8170-2008 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4.2 外观检验
采用目视评定。
4.3 含量的测定
4.3.1 装置
4.3.1.1 高效液相色谱仪。
4.3.1.2 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
4.3.1.3 色谱柱:ODS 4.6 mm×25 cm。
4.3.1.4 进样器:25 μl。
4.3.2 试剂或材料
4.3.2.1 N-N 二甲基甲酰胺(DMF),分析纯。
4.3.2.2 蒸馏水。
4.3.2.3 天平,感量 0.001 g。
4.3.3 色谱测试条件
4.3.3.1 流动相:甲醇。
4.3.3.2 检测波长:365 nm。
4.3.3.3 流动相流速:0.900 ml/min。
4.3.3.4 进样量:10 μl。
4.3.4 程序
4.3.4.1 按高效液相色谱仪的操作方法开机,按样品的测试条件将柱子、流动相、流速等参数设置好。将约 0.01 g 试样放入烧杯中,用 DMF 约 25 ml 溶解,若试样不能完全溶解可将装有试样溶液的小烧杯,放入超声波清洗器中帮助溶解,也可进行加热溶解。然后将进行过滤,再用进样器吸取样品溶液约 10 μl按仪器操作方法进样。记录测试结果。平行测试两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4 干燥失重的测定
4.4.1 装置
4.4.1.1 恒温烘箱。
4.4.1.2 干燥器。
4.4.1.3 分析天平,感量 0.000 1 g。
4.4.1.4 称量瓶。
4.4.2 程序
用已恒重的称量瓶(恒重误差±0.001 g),称取试样 2 g~5 g,精确至 0.000 4 g。在已恒温的烘箱中,在 100 ℃~105 ℃温度下烘至恒重,恒重误差±0.000 4 g,时间约 1 h。
4.4.3 结果的表述
4.4.3.1 计算方法
干燥失重含量按下式计算:
m1-m2
w=--------------×100%
m1-m0
式中:
w——干燥失重的含量,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m1——试料烘干前连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试料烘干后连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4.4.3.2 精密度
两次平行测定值之差不超过 0.02 %,以算术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结果应保留两位小数点。
5 检验规则
5.1 采样
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吕为一批。每批采样桶数不得低于 10 %,小批量产品采样不得少于三桶。所取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取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用探管从桶的上、中、下三部分取样,将取得样品充分混匀再从中取约 50 g,以等量分装入两个清洁的自封袋中,粘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一袋用于检验,一袋保存备查。
5.2 生产厂检验
荧光增白剂 EBF 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以一次拼混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3 复验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中取样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时,则整批荧光增白剂 EBF 产品判为不合格。
5.4 用户检验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所收到的荧光增白剂 EBF 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形成一致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仲裁,
以仲裁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荧光增白剂 EBF 的外包装容器上应贴有牢固标志,注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本标准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期限、净重和质量合格证明。
6.2 包装
荧光增白剂 EBF 采用纸桶或纸箱包装,每包装净重为 25 kg,或其他包装可与用户协商决定。
6.3 运输和贮存
荧光增白剂 EBF 运输中应防止曝晒和雨淋。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期为24 个月。打开包装后请务必注意避光照。超过一年的产品在出厂前要重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