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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基苯并咪唑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615-15-6
分子式:C8H8N2
分子量:132.17

2-甲基苯并咪唑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2-甲基苯并咪 唑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安全。
本标 准 2-甲基苯并咪唑用于有机合成。
英文名称:2-Methylbenzimidazole
CAS  615-15-6
分子式:C8H8N2
相对分子量:132.1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19 化学试剂 采样及验收规则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3 要求
产品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2-甲基苯并咪唑控制项目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针状结晶体
含量%,   ≥98
熔点, ℃ 170-180
4 试验方法
4.1 外 观
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进行检验。
4.2 含量的测定
4.2.1 方法原 理
气相色谱法
4.2.2 仪器
a) 气相色谱仪:1 台
b)色谱柱:HP-5 15m×0.53mm×1.5um;
c)色谱工作站:1 台;
d)进样器:5uL 微量注射器;
4.2.3 气 相色谱操作条件和保留时间
4.2.3.1 操作条件
a)柱温:150℃
b)汽化温度:250℃
c)检测温度:250℃
d)载气:氮气
e)柱前压力:0.04MPa
f)分流比:50:1
g)空气:0.04MPa
h)氢气:0.08MPa
i)进样量:0.2ul
4.2.3.2 保留 时 间
保留时间:溶剂 峰 0.187min
2-甲基苯并咪唑峰 2.436min
上述操作参数是典型的各组份在 HP-5 15m×0.53mm×1.5um 色谱柱上的谱图(见图 1),可根据不同仪器特点,对给定的参数适当调整,以期获得最佳效果。
4.2.4 测 定步 骤
称取样品约 0.60g,加无水甲醇(分析纯)20ml 溶解,摇匀后,在上述色谱操作条件下,待仪器基线状态稳定后取该溶液 0.2uL 注入气相色谱仪。
4.2.5 计算
按峰面积归一化计算 2-甲基苯并咪唑的含量 X(除去溶剂峰)。含量应按公式(1)计算。由色谱工作站自动处理得出结果。
X=(Ai /∑Ai )×100%..................................(1)
式中:
X — 2-甲基苯并咪唑的含量,%;
A i — 各组分的色谱图峰面积
∑A i —各组分的色谱峰面积总和。
4.2.6 计 算结 果 允许 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 0.2%。
4.3 熔 点 的测 定
4.3.1 仪器
X-4 显微熔点测定仪
4.3.2 测定步骤
取适量的待测样品(不大于 0.1 毫克),放在干净的的载玻片上,盖上载玻片,压实,放在热台的中心位置,调节显微镜手轮至看见清晰的样品图像,打开电源使热台快速升温,当温度计值接近样品熔点 40℃左右,调节升温速率为 1℃/min,观察样品从初融到全熔化过程,读出温度计示值。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最终重结晶釜的料为一个批号。
5.2 抽 样
5.2.1 应按 GB/T6678、GB/T6679 的有关规定进行,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10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测,一份封存,留样 1 年。
5.2.2 取样袋宜采样用聚乙烯塑料袋。
5.3 检验要求
5.3.1 产品应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5.4 判 定
5.4.1 所有项目均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再取双倍样品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申请仲裁检
验。
6 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6.1 标 志
6.1.1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以下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净重、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危险品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产品标准编号。
6.1.2 危险品标志应符合 GB 190 的规定。
6.2 包 装
6.2.1 产品用聚乙烯包装袋包装后,装入纸板桶内,包装规格应为 25kg/桶。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6.2.2 纸板桶应符合 GB/T14187 的要求。
6.3 运 输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雨淋及阳光暴晒,防止包装损坏。不应该与氧化剂、酸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运。分装和搬运作业应注意个人防护。
6.4 贮 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产品密封。不应与氧化剂、酸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贮。
6.5 保 质 期
在 6.4 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有效期为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