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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苹果酸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636-61-3
分子式:C4H6O5
分子量:134.09

D-苹果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D-苹果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以酶工程法制得的 D-苹果酸。
化学名称: D-羟基丁二酸
分子式: C4H6O5
相对分子质量:134.09 (按 2007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13—2006 化学试剂 比旋光本领(比旋光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 66792-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9728-2007 化学试剂 硫酸盐测定通用方法
GB/T 9729-2007 化学试剂 氯化物测定通用方法
GB/T 9741—2008 化学试剂 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外观形状
本品为白色结晶或结晶粉末,无臭或稍带特殊气味,有特异的酸味。
3.2 理化指标
D-苹果酸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3.3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 量(以C4H6O5计),w/% ≥ 99.0
澄清度                 合格
氯化物(以Cl计), w/% ≤ 0.004
灼烧残渣, w/%       ≤ 0.1%
比旋光度[20℃]Dº  +1.6~+2.6
硫酸盐(SO4计), w/%  ≤ 0.03
富马酸, w/%         ≤ 1.0
马来酸, w/%         ≤ 0.05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中所用的试剂、水的规格及溶液的制备
除特殊注明外,试验中所用的试剂为均分析纯试剂;试验用水应符合 GBT6682 中三级水规格;试验所需分析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以及所用试剂及制品分别按 GBT601、GBT602、GBT603规定配制。
4.2 鉴别试验
4.2.1 试剂和溶液
a) 氨试液:2+3(氨+水);
b) 对氨基苯磺酸;
c) 亚硝酸钠溶液:200g/L;
d) 氢氧化钠溶液: 40g/L、400g/L;
e) 间苯二酚;
f) 硫酸。
4.2.2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 1.0g 溶于 20mL 水。摇匀后做以下试验:
a)取上述试样液 1mL 放入蒸发皿中,加氨试液中和后,加对氨基苯磺酸 10mg,水浴加热数分钟,再加亚硝酸钠溶液 5mL,稍加热后,滴加氢氧化钠溶液(40g/L)成碱性时,应显红色。
b)取上述试样液 1mL 放入试管中,加间苯二酚 2mg~3mg 及硫酸 1mL 摇匀,在 120℃~130℃下加热 5min,冷却后加水配至 5mL。将此溶液边冷却边滴加氢氧化钠溶液(400g/L)使成碱性,然后加水配至10mL,在紫外线灯光下应发出淡蓝色的荧光。
4.3 含量测定
4.3.1 方法提要
在酚酞指示剂存在下,用已知浓度的碱标准溶液滴定试样水溶液,测出试样中总酸度(以 C4H6O5计)。
4.3.2 试剂和溶液
a)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0 mol/L;
b) 酚酞指示液:10 g/L。
4.3.3 分析步骤
精确称取试样 2.0g(精确至 0.0002g),加煮沸过的冷却水 40 mL,溶解后加 2 滴酚酞指示剂。用1.0mol/L 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微红色,保持 30s 不褪色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
4.3.4 分析结果的表述
苹果酸(以 C4H6O5计)的含量以质量百分数 x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V1-V2)×C×6.704
x=-------------------------……………………(1)
                 m
式中:
V1— 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2— 空白试验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 —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m —样品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 —苹果酸的摩尔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M=134.09)
4.4 澄清度试验
4.4.1 试剂和溶液
a. 硝酸溶液:(1+2);
b. 糊精溶液:20g/L;
c. 硝酸银溶液:20g/L;
d. 盐酸标准溶液:C(HCl)=0.1mol/L
4.4.2 标准比浊溶液的制备
4.4.2.1 1mg/ml 氯(Cl)溶液的制备。
准确量取盐酸标准溶液 14.1mL,置于 50mL 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4.4.2.2 0.01mg/ml 氯(Cl)溶液的制备。
准确量取 1mg/ml 氯(Cl)溶液 10mL,置于 1000mL 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4.4.2.3 澄明标准比浊溶液的制备
准确量取 0.01mg/ml 氯(Cl)溶液 0.2mL,加水配至 20mL。于该液中加硝酸溶液 1mL,糊精溶液 0.2mL及硝酸银溶液 1mL,摇匀后,避光放置 15min。规定为澄明的溶液,应几乎看不到有浮游等异物混入。
4.4.3 分析步骤
称取试样 1.0g 置于 50mL 比色管中,加水 20mL 振摇,溶解。 呈澄明溶液,其浊度不得大于标准比浊溶液所呈浊度。
4.5 氯化物(以 Cl 计)含量的测定
按GB/T9729的规定进行测定。测定时称取 1.0g试样,精确至0.01g, 试样所呈浊度不得大于标准。
标准是取0.1mg/mL氯化物标准溶液0.4 mL,与试液同时同样处理。
4.6 灼烧残渣
按照 GB/T 9741 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称取 5g 试样,精确至 0.0002g,灼烧温度为(800±50)℃。
4.7 比旋光度
称取试样 8.5g,精确至 0.001g,加水溶解后定容至 100mL,混匀。以下按 GB/T613 规定的方法进行。
4.8 硫酸盐的测定
按GB/T 9728的规定进行测定。测定时称取 1.0g试样,精确至0.01g, 试样所呈浊度不得大于标准。标准是取0.1mg/mL硫酸盐标准溶液3 mL,与试液同时同样处理。
4.9 富马酸和马来酸的测定
4.9.1 测定原理
利用高效液相色谱仪的高效分离作用,将样品中的苹果酸、马来酸和富马酸分别分离,通过紫外吸收检测器检测,待测物质的响应值在一定范围内与其浓度呈线性关系;从而分别测定样品中的富马酸及马来酸的含量。
4.9.2 仪器装置
HPLC 配套装置:waters-UV 紫外检测器;
色谱柱: C8 250mm×4.6mm;
色谱工作站;
4.9.3 试剂和溶液
a) 流动相:0.1%磷酸-10%甲醇(v/v)水溶液;
b) 原标准溶液:准确称取 20mg 富马酸标准及 20mg 马来酸标准,溶于适量水(必要时加入少量0.1mol/L NaOH)并转移至 50mL 容量瓶,以流动相稀释至 50.0mL;
c) 标准稀溶液制备:准确移取原标准溶液 1.0mL,置于 50mL 容量瓶,以流动相稀释至 50.0mL,混匀。
4.9.4 色谱操作条件
流动相:0.1%磷酸-10%甲醇(v/v)水溶液;
流速: 1.0mL/min;
柱温:35℃;
检测波长:214nm;
进样量:5μl;
定量方法:外标(面积)法
保留时间:
苹果酸:3.6min
马来酸:4.6min
富马酸:6.1min
上述操作参数是典型的,可根据不同仪器特点,对给定的操作参数作适当调整,以期获得最佳的效果。典型色谱图见图表 1 和 2。
4.9.5 分析操作
4.9.5.1 试样处理
精确称取 0.5 ~1.5g 样品(准至 0.0002g), 置于 50mL 容量瓶,以流动相稀释至 50.0mL,混匀。
4.9.5.2 分析结果的表述
分别取等体积脱气后样品液和标准稀溶液,进样测定;记录色谱图,根据各组份的的响应值计算各组份的含量。
结果计算:

            Ru×Cs
x =--------------------- ………………………………………………… (2)
          200×Rs×m
式中:
x1— 样品中富马酸或马来酸的含量,( m/m) %;
Cs—标准稀溶液中富马酸或马来酸的浓度μg/mL;
Ru — 样品液中待测物质的响应值;
Rs — 标准稀溶液中富马酸或马来酸的响应值;
m— 试样质量,g。
4.10 净含量
按 JJF1070 有关规定方法执行。

5 检验规则
产品应由公司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公司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检验证明。
5.1 组批
本产品应以同批原料,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均匀产品为一批,每批不大于 10 吨。
5.2 取样方法:
按 GBT6679 有关规定进行。抽取不少于 100g 的样品经充分混匀,以四分法取其中 50g,分装于二只干燥、洁净的样本袋中,双层压膜封口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等,一瓶供检验用,一瓶供留样备查。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5.3 判定
如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本产品外包装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a)产品名称、标准编号;
b)产品商标;
c)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生产厂名和厂址;
e)包装净重;
f)有效储存期;
g)GB 191 规定的防雨标志;
6.1.2 出口产品标志按合同规定
6.2 包装
本产品用内衬食品级的聚乙烯塑料袋的纸板圆桶包装,每桶净重 25kg,还可根据用户需要进行包装。产品内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3 运输
运输时应遮篷,不得与有毒、异味、易污染、易吸湿的物品混运。防雨、防晒。
6.4 贮存
本产品具有易吸湿性,贮存时不得与有毒、异味、易污染、易吸湿的物品混放。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库房中,避免日晒。
本产品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