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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丙乙炔质量检测

规格:99.5%
包装:30kg/桶
最小购量:1
CAS:6746-94-7
分子式:C5H6
分子量:66.1

衢州市瑞尔丰化工有限公司
环丙乙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丙乙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所生产的环丙乙炔。
通用名:环丙乙炔
中文别名:环丙炔;环丙基乙炔;乙炔基环丙烷
分子式: C5H6
结构式:
           环丙乙炔

分子量:66.1(按 2001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性状:本品为无色至浅黄色透明液体。
本品溶解于甲醇。
3.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纯度,%    ≥99.0
水分,%   ≤0.2
密度,mg/ml 0.75~0.80
3.3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试验中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符合分析纯试剂和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三级水的要求。
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均按 GB/T 601、GB/T 603 之规定进行。
4.1 外观
采用目视观察法评定,溶解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规定执行。
4.2 纯度的测定
4.2.1 试验依据:照气相色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附录 VE)
4.2.2 系统适用性:DB-624,30.0m×0.53mm×3μm。
4.2.3 试验方法:柱温箱:40℃(5min) 15℃/min 200℃(5min);
 进样口温度:180℃; 检测器温度:270℃;
 流速:4.0ml/min; 尾吹气,N2:5.0ml/min;
 氢气:30 ml/min; 空气:300ml/min;
 分流比:20∶1; 进样体积:0.2µl
 待仪器稳定后,分别直接进样分析纯环丙乙炔一针和供试品一针,记录色谱图,忽略空白峰及低于 0.02%的色谱峰,以面积归一法计算。
4.3 精密度
本方法平行测定的前后两次结果误差应不大于 0.5%,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4 水分的测定
4.4.1 试验依据: 照水分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附录 VIII M)
4.4.2 试验试剂:卡尔·费休试剂、无水甲醇。
4.4.3 准确称取约 5g 样品置无水甲醇中,用卡尔·费休做滴定剂进行测定,供试品平行测试两次,要求其相对偏差≤3.0%。
按下式计算:
           A×F
待测样品水份含量%=──────×100%
          m×1000
式中:
A――待测供试品消耗滴定液的体积,mL;
 F――每 mL 滴定液相当于水的重量,mg;
 m――待测供试品的称样量,g。
4.5 相对密度的测定
4.5.1 试验依据:照相对密度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附录 VI A)
4.5.2 试验方法: 取一校正过的洁净干燥的比重瓶称重称量其空比重瓶的重量 W1;将盛装新煮沸并冷却至 25℃的纯水加入比重瓶中称量其重量为 W2;将待测样品冷至约 20℃装入比重瓶,调整使温度至 25℃,将多余样品移除后称重为 W3。
按照下式计算待测样品的密度:
                 W3-W1
密度(25℃)=──────×0.99602
                 W2-W1

式中:
W1――空比重瓶的重量;
W2――空比重瓶+水的重量;
W3――空比重瓶+样的重量;
0.99602――25℃时,水的重量。
5 检测规则
5.1 组批
同一工艺、同一规格以班组为一批。
5.2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商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5.3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取约 30g 于取样瓶中密封。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指标时,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中取样复检,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 标志
包装桶上应清楚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厂址、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标准编号及防潮、怕雨等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标志。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用单口铁桶(0.8*395*480)包装,每桶净重 30kg(或按客户要求)。
7.2 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淋和碰撞,防止包装桶破损。
7.3 贮存
7.3.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密封保存,远离热源和火源。
7.3.2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