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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碳酸酯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50kg/桶
最小购量:1
CAS:872-36-6
分子式:C3H2O3
分子量:86.05

碳酸乙烯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乙烯酯产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为原料合成的碳酸乙烯酯产品,它的主要用途为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
碳酸乙烯酯分子式:C3H4O3
相对分子量:88.0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 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43 液体化工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 23942化学试剂电感耦合等离子原子发射光谱法通则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3 技术要求
碳酸乙烯酯产品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碳酸乙烯酯主要技术指标
项 目              规格型号
            电池级(E) 高纯级(I1) 工业级(I2)
外观 常温时为结晶固体,无机械杂质
纯度% ≥ 99.99 99.90 99.00
乙二醇含量,mg/kg ≤ 30 200 500
环氧乙烷含量,mg/kg ≤ 50 200 500
水份(卡尔-费休法),mg/kg ≤ 30 200 500
色度(铂-钴),Hazen ≤ 5 10 ——
金属离子 Na,mg/kg ≤ 1 —— ——
杂质含量 K,mg/kg ≤ 1 —— ——
Fe,mg/kg ≤ 1 —— ——
Ca,mg/kg ≤ 1 —— ——
Cr,mg/kg ≤ 1 —— ——
Pb,mg/kg ≤ 1 —— ——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测定
取25mL洁净的比色管加入20mL被测试样,被测试样温度不应低于40~60℃。在日光或日光灯照射下,将上述被测样品及标准试样置于白色背景前,透视液面进行比对,并记录目测结果。
4.2 碳酸乙烯酯纯度的测定
4.2.1 方法原理
在一定条件下,将被测试样用微量注射器注入气相色谱仪气化室中,试样被气化后随载气进入色谱柱中,经色谱柱分离后由氢火焰检测器检测,检测结果在色谱工作站分析和记录,采用面积归一化定量方法,得出各组分含量和色谱图。
4.2.2 仪器、设备、试剂及材料
气相色谱仪: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色谱柱:30m*0.32mm*0.33μm
固定液:OV-1701
进样器:10微升微量进样器
载气:高纯氮气:纯度大于99.99%。
燃气:高纯氢气:纯度大于99.99%。
助燃气: 干燥压缩空气
4.2.3 检测条件
a.设定工作参数
汽化室温度:220℃
检测器温度:220℃
柱箱温度: 180℃
氮气(柱前压):0.03~0.05Mpa
空气:0.08~0.12Mpa
氢气:0.08~0.12Mpa
进样量0.4μL
b.确认气相色谱仪各参数达到设定值,并且基线平稳后,按气相色谱仪标准操作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
c.将检测结果记录,执行标准操作,完成本次检测工作。
4.2.4 计算结果
检测结果的百分含量X(%)按下式计算:
             A
X(%)=------------×100
           ∑Ai
式中:X(%)——试样中碳酸乙烯酯的百分含量;
A——试样中碳酸乙烯酯组分的峰面积;
Ai——试样中所有组分的峰面积总和。
4.2.5 采用平行测定的方法,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的绝对值应≤0.01%。
4.2.5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结果。
4.3 醇含量的测定
4.3.1按本标准4.2执行。
4.3.2 计算结果:
测结果的百分含量X(%)按下式计算:
             B
X(%)=------------×100
           ∑Ai
式中:X(%)——试样中醇的百分含量;
B——试样中醇组分的峰面积;
Ai——试样中所有组分的峰面积总和。
4.4 碳酸乙烯酯产品中水分的测定
碳酸乙烯酯产品中水分 的测定按 GB/T6283 执行。
4.5 碳酸乙烯酯产品中金属离子杂质的测定
碳酸乙烯酯产品中金属离子杂质含量的测定按GB/T23942执行。
4.6 碳酸乙烯酯产品颜色的测定
碳酸乙烯酯产品颜色的测定按照GB/T3143。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本标准中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所有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产品外观、纯度、碳酸酯含量、醇含量、色度和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出现一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Ⅰ.合同规定;
Ⅱ.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Ⅲ.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Ⅳ.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2 组批规则和采样方法
以成品混合罐每罐产品为一个检验批。采样方法按 GB/T 6678 和 GB/T 6680 的标准执行。
5.3 判定规则
经检验,若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应在原采样批中加倍采样复测,若仍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 采用 GB/T8170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
所有出厂的产品包装上应注明商标、生产企业全名、产品名称、产品编号、执行标准代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产品净重含量和危险品标志。
6.2 包装
产品采用规格为250kg、20kg和1kg干燥、清洁的不锈钢桶或镀锌桶包装,也可用槽车运输,按实际重量计算。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时按客户要求执行。所有出厂包装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 储存
本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止受潮、受热和机械杂质污染,避免与易燃物质接触。
本产品在上述储存且未开封条件下保存期为24个月。
6.4 运输
本产品应按危险化学品要求(易燃液体)运输,运输时应避免撞击、水浸、太阳直射及高温环境,避免与易燃物质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