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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氢糠醇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00kg/桶
最小购量:1
CAS:97-99-4
分子式:C5H10O2
分子量:102.13

四氢糠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氢糠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以糠醛或糠醇为原料生产的四氢糠醇。
分子式:C5H10O2
相对分子质量:102.13
CAS:97-99-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3723 工业用化工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3143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Hazen 单位一铂一钴比色号)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要求
3.1 性质
外观为无色透明液体,可与水、乙醇、丙酮混溶。
3.2 技术指标
见表 1。
表 1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色度,APHA≤20
纯度,%≥99.0
水分,%≤0.20
硫酸着色物,Abs≤0.200
4、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在未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批分析纯试剂;所用的水应符合 GB/T6682规定。
4.1 外观
目测法。
4.2 色度测度
移取样品 50ml 于纳氏比色管中。按 GB/T3143 规定与 2.0ml 500 黑曾铂-钴贮备液用(1+9)盐酸溶液配成的同体积标准比色液进行比较,样品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4.3 纯度测定
4.3.1 方法提要
采用带石英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分离检测测试样中的各组分,以简单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各组份含量。
4.3.2 色谱条件
气相色谱仪:配有氢火焰检测器;配 N2000 双通道色谱工作站。
色谱柱:AC20(30m×0.32mm×0.5μm)毛细管柱;
柱温:180℃;
备案 2018年03月27日 15点37分
备案 2018年03月27日 15点37分
进样温度:230℃;检测温度:230℃;
载气:高纯氮;分流比:30:1;
氢气:15ml/min;空气:300ml/min; 氮气:600ml/min
上述操作条件是典型的,可根据仪器性能和色谱柱的差异,适当调整色谱操作条件,以期获得最佳效果。
4.3.3 测定
在上述操作条件下,仪器基线稳定后,用微量注射器抽取试样 0.4μl,注入色谱仪进行测定。
4.3.4 结果计算
四氢糠醇的含量按下列计算:
        Ai
X=——————×(1-W)×100%
       ∑Ai
式中:Ai——四氢糠醇的峰面积;
∑Ai——样品中各组份峰面积之和。
4.3.5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大于 0.2%,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4 水分测定
精密称取约 2g 样品,具体按 GB/T 6283 卡尔·费休法测定。
4.5 硫酸着色物测定
移取 5ml 样品于 10ml 比色管中,置恒温水浴中冷至 10℃,缓慢加入 5ml 10℃(2+3)硫酸试液,混匀后于 10℃恒温水浴中放置 1h,在λ=498nm 处以蒸馏水作参比,测其吸光度 A 值。

5检验规则
5.1 抽样条件
5.1.1 抽样器为干净的,专用的玻璃采样管。
5.1.2 抽样受器为干净的,密封的玻璃制品。
5.1.3 抽样量不少于 200ml。
5.1.4 抽样操作由检验人员负责完成。
5.2 抽样方法

5.2.1 批产品抽样单元确定按本企业《取样规程》规定执行。
5.2.2 单元抽样 GB/T 6680 规定方法,在静止情况下用开口采样管采全液位样品。
5.2.3 采样时,安全事项按 GB/T 3723 规定执行。
5.3 样品保存
5.3.1 批产品按 4.2 规定方法抽样,混匀后将混合样分成二份,一份供没用检测用,另一份用棕色玻璃窗口密封保存留样,留样量不少于 100ml。
5.3.2 窗口盛样后应有一定的预留空间。并在器壁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
5.3.3 样品保存在阴暗处,保存期限为 12 个月。
5.4 判定依据
如果检测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容器取样进行检测。所得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视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必须有清晰标志,其内容应包括:符合 BG/T 191 规定标志的怕晒标志。
6.2 标签
包装容器上须贴有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标准代号、产品批号、质量规格、净含量、生产单位、厂址等。
6.3 包装
产品采用 200L 塑料桶包装,每桶产品净含量为(200±0.5)Kg。或按客户要求进行包装。
6.4 运输
产品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雨淋、受热。应遵照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
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附近不得有火源。不得与氧化剂、还原剂和酸类物质混放。产品复检期为 12 个月。